國際母嬰產業發展協會I M D A( International Maternal & 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協會章程
- 總則
- 本會名稱為國際母嬰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Maternal & 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簡寫(IMDA)。
- 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本會宗旨:結合產官學研各界資源力量,以促進臺灣與國際間的技術發展之交流與合作,並透過正確健康知識、專業技能與照護新知之交流,提升母嬰婦幼的照護品質及造福社會上廣大民眾宗旨。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促進婦女與嬰幼兒照護知識觀念之交流與合作。
- 以婦幼發展為前提擴展全民國際外交。
- 促進母嬰婦幼產業投資與合作機會。
- 推動辦理各項母嬰相關教育培訓課程。
- 推動婦幼保健及家庭計畫之國際交流事項。
- 舉辦有關母嬰相關專業講座。
- 規劃護產人員護理教育積分之專業課程。
- 提供母嬰相關生活照顧、社會福利資源訊息。
- 發行有關母嬰相關之刊物與書籍。
- 拓展與國際相關母嬰顧問團體合作。
- 對政府推行母嬰政策提供建言。
- 舉辦國際各項母嬰服務相關產業諮詢、觀摩學習及文化創新資源考察及參訪活動。
- 協助辦理各項婦幼公益活動及社會福利事項。
- 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會員
-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申請入會資料,經審核通過並繳納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會員類別:
- 個人會員:逐年繳交常年費會會員。
- 團體會員:依法設立之團體。
-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入會。
會員會費:
- 個人會員
入會費:$1,200元(入會時一次性收費,創始會員可免收年費)。
個人年費:$2,400元(入會當年依照月份比例繳交費用)。
- 團體會員
入 會 費:$2,400元(入會時一次性收費,創始會員可免收年費)。
團體年費:$12,000元(入會當年依照月份比例繳交費用)。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
團體會員派代表二人行使職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年。
-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5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5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當選人單選投票,選出理事長1人。
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並擔任理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主席。
- 本會置監事3人(含常務監事3人,其中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主席])。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以除名: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 會議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理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常年會費。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 附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